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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2章陈述重要内容,判定第一结果!


周伟的表述内容说起来非常的简单——


没有证据来证明林文杰,是故意出售高价药。


并且也没有证据能够表示,林文杰有暗示李栋刻公章的行为。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上诉方委托律师,也就是苏白的陈述是非常的无力的。


达不成控告的目的。


而另外,观看本次直播的观众在听到周伟的陈述后。


不少人觉得气愤。


甚至有不少当地人出来指责:“这律师说的狗屁!”


“当地人谁不知道第二医院开的药都是假药,都治不好人,还都死贵死贵的?!”


“这个林文杰在知情的人眼里都快成黑医了!”


“说什么没有目的,都是放屁!”


不过,在评论区得知了真实情况的不少懂法律的人还是指出了周伟陈述的关键。


“这个医院律师的陈述,说实话说的有一定的道理,没有证据怎么判定?”


“没有证据,根本判定不了啊!”


“苏律师,难道能够拿出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吗?感觉可能性不大呀!”


“.….”


评论区内,有人指出,没有证据不能够进行判定,这一点是正确的。


或者说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可是在苏白看来是怎么回事?


在苏白看来,周伟的陈述没有任何问题。


他也的确是不能拿出任何的证据能够表明林文杰有暗示李栋的行为。


可是实际上他为什么要这么陈述?


还是需要回到案子本身,这个案子最关键的是什么?


最关键的问题还是要做减刑答辩啊!


在寻衅滋事这一点的判定上面,审判长有非常大的概率,会判定这一条罪名撤销。


可是这对医院进行诈骗的行为上,需要大幅度的减轻李栋的犯罪行为。


在这一点上就要看李栋的犯罪行为的主观动机和目的。


以及其他减刑的条件。


他为什么要在庭审上陈述,林文杰有故意暗示和高价售卖药品的情况?


是因为他要把李栋的这个主观意愿说给审判长听。


而不是证明林文杰“有罪”。


因为这场庭审和林文杰没有任何关系。


所以陈述的所有目的都是围绕着能够减轻李栋的刑事处罚来的。


当然….周伟刚才的陈述并不是没有任何的作用。


周伟刚才的陈述,有一点非常重要的说明,那就是说明了李栋的主观意愿是自身的行为。


那么,苏白需要陈述什么?


苏白需要陈述的是,李栋的主观意愿并不是完全是自身的行为。


是一种“被迫”的情况。


高价药品让李栋无法承担,是不是一种被迫的情况?


是!


那么林文杰对李栋的暗示,是不是一种被迫的情况?


同样是!


这两件事情,可以让李栋的主观意愿极大的减轻,从而降低其刑罚。


所以本次答辩的关键内容,就是从这两件事情上进行出发。


面对周伟提出来的陈述内容,苏白举手示意:


“审判长。”


“我方有一些材料已经得到了物证局的证实查验。”


“想在庭审上展示出来。”


“好,请上诉方委托律师展示。”


在得到了审判长的同意后,苏白简单的整理了一下自己面前的材料,然后缓缓开口:


“现在我手中拿的是关于阳城第二医院的一些相关资料。”


“其中也包括了内部的情况,以及林文杰的一些相关情况。”


“根据阳城第二医院的资料显示,主治医生为患者开药可以拿到一定比例的分成。”


“同时林文杰,经常推荐的那家药店,与其有着亲属间的关系。”


“另外,更重要的一点是,按照林文杰的陈述。”


“他所推荐的药品都是对于李栋的妻子肖春梅有利的,可以压制其病情作用的药物。”


“可是事实上是什么?”


“事实上是,这些药物对于尿毒症来说并没有太大的作用,甚至可能会加重肾脏的负担,而造成一定的危害情况!”


“林文杰口口声声说是为自己的病患好,那么为什么还要推荐这种药品?”


“难道作为主治医生的他,连最基本的药品的药效都不清楚吗?”


“如果连最基本的药品药效都不清楚,那么他为什么要为肖春梅推荐这类高昂药费的药品?”


“这一点是值得深思的!”


“更重要的一点,刚才我方并没有陈述出来。”


“那就是我方当事人购买药品的金额。”


“我方当时前往阳城第二医院,没有在林文杰负责治疗下的时候,每个月负担的医药成本仅为1000元不到。”


“可是在林文杰负责,肖春梅的治疗后,每个月的用药成本从1000元不到,逐渐上升到了5000元左右。”


“甚至在后面的一些推荐当中,推荐进口药品,一个月的用药消费就能够达到9000元!”


“更重要的一点是——林文杰在李栋是假的印章来缴纳医药费用的时候,大幅度的提升了药物费用。”


“甚至开出了3万一个月的医药费用。”


“林文杰不知道李栋的家庭条件情况吗?”


“在李栋的陈述中,他曾经多次和林文杰提起过,自己家庭条件拮据,希望能够开一些便宜的药。”


“所以通过这一点来看,林文杰是知道李栋的家庭条件的,是知道他吃不起三万块钱一个月的医药费的。”


“那林文杰为什么这么做?”


“他这么做的目的是什么?”


“目的清楚明了,他可以从开的药当中拿到一定比例的分成。”


“再回到那个话题,林文杰知不知道李栋用的是假章,有没有过暗示行为?”


“通过以上的法定情景和法律逻辑,能够看的出来,林文杰的做法非常的不对。”


“并且有异常行为。”


“从动机上来看,林文杰故意开高昂的药费,是符合法定情景的。”


“并且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事情,那就是阳城第二医院,每当在使用缴费单的时候,都会先让主治医生来看一眼。”


“进行相关的确认。”


“为什么那么久的时间林文杰都对李栋的缴费单没有察觉?”


“却在李栋闹到医院的时候,医院对李栋进行了这方面的调查?”


“这些情况和事实都是我方想要表述的,这些并不是说林文杰有罪。”


“因为这场庭审,只与李栋有关,我方只是针对林文杰询问和确认一些事实,并且做出一定的陈述。”


“即使我方暂时没有林文杰故意暗示李栋,刻假公章的证据。”


“可是从事实和从法定情节上来看,林文杰有故意乱开药来获取高额分成的情况。”


“有一定的情景导致了李栋故意犯罪,所以从主观上来讲,李栋并不是刻意的去行使犯罪行为,而是一种被迫的情况。”


“这种被迫的情况是迫不得已。”


“我方刚才陈述的也非常的清楚,本案当中,李栋并不是每次都使用假公章来进行缴费。”


“而是在一种被逼无奈的情况下进行的诈骗行为。”


“试想一下.…”


“面对自己的妻子遭受病痛的折磨,不去治疗,自己的妻子就面临死亡,刻假公章能够救自己的妻子性命。”


“李栋有选择权吗?”


“他并没有选择权,他没有能力去选择使不使用!”


“他只能去使用!”


“这也是保障他妻子生命的一种方式,虽然说他所做的事情是错误的,是违法犯罪的。”


“可是,在这违法犯罪的过程当中,他并没有去伤害其他任何的一个人。”


“只是利用假公章进行缴费,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这一过程可以说,是在救人的行为中而实施的迫不得已的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情况。”


“从以上的种种来看,我方认为,在这个案件当中,理应对于李栋减轻刑罚。”


“.….”


苏白的陈述内容很长,但是陈述的核心也很简短。


第一:驳回了林文杰和周伟的观点——林文杰让李栋购买昂贵药品并不是无利可图。


第二:虽然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林文杰暗示了李栋,去私自公章进行缴纳医药费用。


但是这一点不重要,重要的是李栋的主观性,是不是被迫的。


这一点证明了吗?


这一点从医药费用上已经证明了。


并且在刚才陈述的逐渐增加了医药费上更加清晰的说明了这一点。


即使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可是在审判长的倾向性当中。


会朝着对李栋的有利倾向进行判决。


第三:表明了李栋被迫的第二原因,没有钱去治疗!


肖春梅的病能耽误吗?并不能耽误。


从法律意义和情感意义上来讲,肖春梅的生命权优先。


并且李栋是肖春梅的丈夫,有权利和有义务去照顾她。


在一般的庭审情况下。


虽然说,法律正义,法律公平,法律严肃。


可是一般在面对着是在往善的违法行为中,都会从轻判处。


这也是法律审判的一个重要考量标准。


“目前大致的情况已经陈述完毕,剩下的就要看审判长的相关判定了。”


苏白抬头,将目光落在审判台席位上。


审判台席位上,魏国明作为审判长。


在听完苏白的陈述后,将大致的情况进行了一定的梳理。


现在的情况是——苏白虽然没有拿出实质性的证据来证明林文杰有着暗示的行为。


但是从其陈述的内容可以看得出来,林文杰的确是有着故意卖高昂的药品给李栋的。


李栋私刻公章,的确有着这一部分原因。


在其主观上存在着一定的被迫性。


不过.…


该案件只是进行了一定的答辩,还是有许多地方需要进一步的进行判定的。


就比如说这一个寻衅滋事的认定。


应不应该驳回?


想到这里,魏国明敲响法锤,看向公诉人席位:


“公诉人对于寻衅滋事这一方面的认定还有没有其他的观点需要进行陈述的?”


面对审判长的提问,公诉人简单的整理了一下自己面前的材料。


通过刚才医院律师和上述人委托律师的陈述。


公诉人也非常的清楚,在这个案件当中,李栋所面临的是什么样的情况。


寻衅滋事的判定,这一点在一审的判定中,公诉人也非常的清楚的确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这种问题不是说有什么内幕,而是认为法院方面完全可以不进行判定。


审判长的询问,其实已经表明了一种态度。


那就是——不倾向于判定有寻衅滋事的行为。


而是认定李栋在前往医院“闹事”的行为,是合法的行为。


所以.…


对于审判长的提问,公诉人开口回答:


“审判长,关于刚才寻衅滋事的情况,我方都已经陈述完毕。”


“目前没有任何的异议。”


“好的!”


审判台席位上,魏国明敲响法锤,直接对于寻衅滋事的这一罪名进行了判定。


“对于上述方提出来的一审判决,上诉人李栋寻衅滋事不合理的行为。”


“在此进行判定——”


“二审法院认定,李栋在前往医院进行讨要说法的过程中,是自身维权的行为。”


“并不符合寻衅滋事的法律定义。”


咚咚!


法槌敲响,判定结束。


而后,审判长扭过头看向医院席位。


现在关于寻衅滋事这一点的判定完成,接下来就是对于诈骗的定义判定。


先前都已经具体的表明过了,李栋诈骗的犯罪事实和犯罪情景有着完整的证据链。


这一点是逃脱不了的。


现在关键的是,根据减刑的情景来看,应当判决什么刑期合适。


所以现在.…


需要听听医院方面对于这个案件的严重性,后果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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