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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3章判定渎职!反驳?审判长:驳回!


对于张亮的陈述,作为公诉人的王立轩非常的不认可。


因为检方提交公诉,移交法院审理,肯定是有着事实依据的。


撤诉?


人证,口供以及相关的间接性证据都有。


他们凭什么撤诉?


就凭借一个没有直观的证据,就不能够判定渎职了?!


再说了,张亮刚才的陈述完全是基于徐兴旺对法律不懂。


徐兴旺可能在陈述的过程中,有着一定的漏洞逻辑行为,被张亮抓住了。


基于这一点张亮进行了强烈的反驳。


可实际上呢?


实际上,张亮的反驳点能不能够被合议庭认同,都很难说。


的确,按照一般逻辑来讲,逼供等非法行为,肯定不会留有直接证据。


当事人的口供在没有直接证据或者是其他证据的验证下,很难被认可。


可是没有直接证据,就不能够判定为渎职行为了吗?


并不是!


不管是张亮反驳,认为王芳没有渎职,还是其他。


对于再次提出申请撤诉,王立轩作为公诉人开口反驳:


“被告人委托律师不要再提起申请检方撤诉的请求了。”


“你申请检方撤诉有什么依据吗?”


“或者说你认为检方在这一次的庭审当中有任何需要回避的地方吗?”


“只是你觉得证据不能够判定王芳有罪,所以就在庭审上,一直让检方撤诉,伱的法律依据在哪里?”


“审判长。”


“被告人委托律师在法庭上,多次要求让检方撤诉,而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


“我方申请,对被告人委托律师予以警告。”


审判台席位上,李清远作为审判长听到公诉人的开口。


看了张亮一眼。


敲响法槌。


“公诉人申请通过。”


“在庭审上依照证据进行判罚,公诉人移交庭审诉讼合规合法。”


“被告人委托律师要求让检方进行撤诉,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事实,现在予以警告和提醒一次。”


“如果再有下次,将驱离法庭!”


这一提醒,已经表明了审判长的观点。


在这个案子中,就算是被告人委托律师认为证据不足,不足以控告。


那么无论是判有罪还是无罪,则是需要法院进行决定。


张亮多次提出来,让检方进行撤诉,这已经严重不符合相关的程序。


李清远作为审判长也明白张亮是什么心理。


同时也知道这是公开庭审,张亮主要是想挽回王芳的形象。


但是挽回王芳的形象损害的就是检方的形象。


王芳有没有真的渎职?


当然有!


这种行为,是不被允许。


所以在检方提出来申请警告后,当即同意了申请。


张亮也明白,审判长这一次提醒的用意,再一再二,不能再三。


既然已经进行了警告,那么就不能继续下去了。


庭审继续。


审判台席位上,李清远整理了一下目前的答辩进展。


目前,被告方的主要陈述是,没有任何直接证明能证明王芳逼迫他人进行认罪。


这里张亮说的直接证据是客观的事实。


例如说:徐兴旺能不能够拿出受伤的证据来证明王芳的殴打,逼迫等。


或者说有没有录像照片来证明王芳的逼迫。


这两点显然是不存在的。


毕竟谁也不会在自己明确的知道自己在进行违法行为的时候,留有证据。


那么缺少了这种直接的证据。


还能不能够证明王芳的渎职?


这一点就要看各方的答辩了。


法槌敲响。


李清远对于现有答辩做出了总结:


“针对本案王芳是否存在因滥用职权引起的渎职行为。”


“现法院作出以下总结。”


“被告方认为缺少直接证据对王芳进行控告。”


“受害人证人证言没有客观的事实依据作为支撑。”


“对于这一点公诉人和控告方有没有什么其他要陈述的?”


“有的。”


王立轩当即开口:“除了受害人的证人证言之外,还有其当初同事的直接亲眼目睹的证明。”


“这一点是经过了详细的陈述的。”


对于王立轩的开口补充。


苏白也趁此机会进行了补充,在举手示意,得到了审判长的同意后。


苏白补充道:“审判长。”


“被告方委托律师说的没有直接证据,指的是没有客观的事实。”


“也就是一眼能够证明王芳有逼迫行为的证据。”


“但是在这个案件当中,王芳有着完整的犯罪证据链。”


证据链?


张亮微微皱眉,只听苏白继续开口:


“在这个案件当中。”


“根据受害人和王芳同事的口供都能够证实,王芳有着逼迫的行为。”


“并且王芳的犯罪动机也非常的充足,因为自己有着强烈的立功表现,所以使用了非法手段。”


“再有,从另一方面来看,根据这个案件的具体表现。”


“徐兴旺不是犯罪人,那么他是怎么知道具体的犯罪细节和犯罪经过的?”


“又是怎么描述具体的抢劫杀人现场的?”


“徐兴旺的描述和当初执法方做出的推理判断几乎一致。”


“这一点是怎么进行确认的?”


“所以从这一论证来讲,再结合受害人的口供以及其同事的口供,可以对王芳渎职的行为进行判定。”


面对着苏白的陈述,张亮当即开口进行反驳:


“可是刚才我方已经明确的说过了。”


“判定徐兴旺无罪是证据不足,不是以其没有犯罪情节而进行认定的。”


“而是以证据不足作为主要的关键点判定的翻案。”


苏白:“?”


“被告方委托律师的意思是,虽然判定我方无罪,但是不能证明我方没有犯罪的事实和犯罪的嫌疑是吗?”


张亮:“是的。”


苏白:“.….”


既然判定无罪那就是判定了没有犯罪事实。


现在又在这个案子中否认了当初法院的判决,这在法律上是不被认可的。


“高院方面已经判定我方翻案无罪,证实了我方无犯罪事实,被告方委托律师又陈述我方是因为证据不足而被释放。”


“虽然说在这个过程当中并没有证实我方被审讯时是使用了非法程序。”


“可是既然判定我方无罪,那么在法律的定义上,就是我方没有参与这场入室抢劫杀人。”


“被告方委托律师的这种说法是在否认高院方面的判决?”


“按照被告方委托律师陈述的缺少证据和我方没有参与入室抢劫杀人有没有刑事因果上的关系?”


“在这一点上是有着刑事上的因果关系。”


“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被告方委托律师是在表明什么?”


张亮:“我方并没有否认高院的判决,只是在表明有没有一种可能,这个案子是徐兴旺做的。”


“但是由于缺少了主要的关键性证据,对其进行了判罚无罪。”


“导致出现了他的口供与执法部门调查相同的结果。”


听到这话,苏白笑着反驳了一句:


“那你有没有证据来证明是徐兴旺犯罪了,然后被脱罪,导致了他的口供与执法部门的调查出现了相同的结果?”


“在庭审上,你指责我方有这种逻辑上的可能性,以此来判定我方有着这种事实。”


“依据在哪里?”


“又或者说你认为有这种逻辑上的可能性,是高院在判罚时没有想到的?”


一般来说,进行翻案是从多个角度进行考虑的。


需要考虑多方面的事项。


张亮说的这种可能性,不是说几乎不存在,而是没有存在的可能性。


为什么这么讲?


因为判定翻案需要考虑的因素有很多,还需要考虑到法定情景。


高院判决翻案,认定徐兴旺的这个案子是冤假错案。


那么就已经证实徐兴旺并没有入室抢劫杀人!


没有入室抢劫杀人那么作案细节是怎么来的?


提交的司法口供是怎么来的?


这一点是不是存疑?


由此再结合口供,基本能够判定王芳的渎职。


张亮还想要继续开口反驳,可是这时候却被审判长李清远打断。


“被告方委托律师先暂时停止反驳。”


“我现在请问一下,被告方委托律师,你刚才在陈述这些的时候有证据吗?”


“或者依照的是哪一条法律规定?”


张亮开口回复:“审判长,我刚才的陈述只是表明了有这么一种可能性。”


“用以反驳刚才控告人委托律师的陈述。”


“好的,那么你现在表明的意思就是你刚才的陈述内容并没有证据可以证明是嘛?”


“是的。”


听到张亮的回答,李清远低头看了一下自己面前的材料后,抬头开口:


“针对刚才被告人委托律师的陈述,现在予以驳回。”


“原因是被告人委托律师的陈述没有相关的证据能够证明,而控告人委托律师所陈述的是依照着判罚结果而定。”


“从法定的情理上来讲不支持这种质疑。”


“对此,被告方委托律师有什么意见吗?”


“没有。”


被驳回了观点,张亮摇了摇头,没有再继续陈述。


实际上,他也知道,从这个角度进行答辩不容易,得到审判长的认同。


也很容易被反驳。


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想要为自己的委托人争取权益。


那肯定要试一试。


不过现在被驳回了,就已经表明了审判长的看法。


他又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只能接受审判长的看法。


而另一边。


审判台席位上,李清远对于现有的答辩再次进行了总结。


根据苏白的观点——间接性证据已经证实了口供的真实性。


为什么这么说?


因为徐兴旺并不是犯罪人,他怎么能够详细的将所有的犯罪经过,还有犯罪事实描述出来的?


这基本上是不可能存在的情况。


所以从这一点来讲,已经能够说明,徐兴旺口供的真实性。


再加上王芳等同事的口供,那么在这个案子中。


对于王芳的判定,已经显得很清晰了。


存不存在渎职?


必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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